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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10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協助督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