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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1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爰配合 修正本署名稱。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訂定本實施計畫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