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 參「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五點第三款第二目之(1) 「應提出書面
申請,並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業務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
有關聯絡資料」修正為「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載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
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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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 一、第五點第三款第二目之(1) 「提出書面申請,載明借調期間、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修正為「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業務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二、第五點第四款第一目之(5) 「…如已逾 30 年以上…」修正為「…如已逾三十
年以上…」。
三、第五點第四款第二目「…業務承辦單位依第一目之(4) 規定辦理。」修正為「
…業務承辦單位依本點第四款第一目之(4)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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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 一、訂定機密檔案之歸檔點收、立案編目與保管、檢調作業、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
或解密作業流程。
二、「歸檔點收」係參考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立案編目與保管」係參考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檢調作業」係參考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
點第五點規定。
「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係參考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七十三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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