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規定第玖點移列修正規定第伍點第五項,爰刪除之。 二、修正規定第玖點針對圖書室館藏資料已完全喪失再利用可能性時,行為人所應負 之責任及停權規定,以維護圖書室館藏資料完整性及其他使用者權益。
圖書資料應可歸責於借閱人是由致毀損滅失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