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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9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現行規定第玖點移列修正規定第伍點第五項,爰刪除之。
二、修正規定第玖點針對圖書室館藏資料已完全喪失再利用可能性時,行為人所應負
    之責任及停權規定,以維護圖書室館藏資料完整性及其他使用者權益。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圖書資料應可歸責於借閱人是由致毀損滅失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