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規定第捌點已於現行規定第伍點及第柒點分別規定,爰刪除之。 二、修正規定第捌點禁止使用者破壞本署館藏資料,並依其破壞方式及程度訂定相應 失權規定,以維護本署館藏資料之完整性及可利用性。
圖書資料之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