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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8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現行規定第捌點已於現行規定第伍點及第柒點分別規定,爰刪除之。
二、修正規定第捌點禁止使用者破壞本署館藏資料,並依其破壞方式及程度訂定相應
    失權規定,以維護本署館藏資料之完整性及可利用性。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圖書資料之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