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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6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現行規定第陸點借閱限制已合併於修正規定第伍點,本點刪除之。
二、修正規定第一項規定預約數量上限,避免有限館藏資料遭部分使用者壟斷。
三、修正規定第二項規定預約後借閱流程及違反效果,敦促預約者儘速借閱。
四、修正規定第三項規定有數人預約時之處理原則。
五、修正規定第四項規定預約權利之限制,敦促使用者遵期歸還。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借閱手續。第一項規定尚未借出之圖書資料之借閱手續,並重申不得未
經借閱程序即擅自將圖書攜離圖書室。第二項規定已經借出之圖書資料借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