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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3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館藏資料由本署資料科管理,其存放、陳列與收藏應由資料科依實際情形處理,
    不宜強行規定,爰刪除現行前段規定。
二、現行後段規定未明確訂定本署圖書室管理單位,爰明確訂定管理單位。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之存放位置。管理單位現為本署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