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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2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現行規定範圍僅限於圖書資料,已不符合現行館藏資料包含影音及雜誌資料,爰重新
定義本要點規定之圖書室館藏資料。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署圖書資料之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