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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10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一、現行規定第壹拾點移列修正規定第捌點,爰刪除之。
二、修正規定第壹拾點規定圖書室開放對象離職時應辦理之相關程序及違反時之規定
    ,以維護圖書室館藏資料完整性及其他使用者權益。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圖書室服務對象喪失主體資格時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