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1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內容不變,僅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為配合 107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 5  條、法院組織法第 114
條之 2  及第 73 條附表規定(以下簡稱旨揭規定),原「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
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
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
分院檢察署」,自旨揭規定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
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
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爰修正本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名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本要點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