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 內容不變,僅修正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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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 為配合 107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 5 條、法院組織法第 114
條之 2 及第 73 條附表規定(以下簡稱旨揭規定),原「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
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
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
分院檢察署」,自旨揭規定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
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
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爰修正本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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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 本要點的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