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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同規則名稱修正說明。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一、訂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本署之期日、應用檔案應攜帶之文件及辦理登記。 二、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