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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一、訂定提供檔案開放應用之型態。
二、為妥善保護檔案原件及延長檔案壽命,訂定檔案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
    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載明事由,
    本署審酌檔案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案原件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