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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一、訂定限制應用或不予提供應用檔案之法源。
二、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