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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一、規範申請應用檔案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採事前審核制。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