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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依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適用本須知應用流程之檔案類型。為便利民眾增發書
類,特設但書排除書類適用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