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 為完備說明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受刑人所面臨之法律效果,爰酌作文字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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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犯罪行為處罰須恪遵罪刑法定原則,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已明定返家探
視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以脫逃論罪之要件,不宜於本點再行另定,爰酌作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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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 1.依本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
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罪論。」
2.特列本條規定加強敦促受刑人遵守,及提醒其家屬務必協助注意返監時間,發揮家
庭約制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