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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6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為完備返家探視受刑人無法按時回監之正當理由審查程序,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返家探視受刑人未能於指定期日返監之型態不一,為免列舉之事由未足,爰參酌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七點第一項規定修正本點,遇案時由本監依相關證
    明文件及規定審認,以符實際。
三、因應本監中央台聯絡電話變更,受刑人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明列更新之電話號碼,
    為因應電話號碼可能彈性更動,爰刪除本點內之電話號碼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監依受刑人無法按時返監之正當事由,得要求其即時提供或指定時間內補正相
    關證明文件,爰刪除返監之後方提供之規定,以維審認需要。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1.依本條例第 21 條及本辦法第 7  條規定,所謂有「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
  者,以淺白易懂的列舉方式將可能發生延誤的「正當理由」狀況概括敘述,減少因
  不幸遇到困難時的慌張,並再次標明本監連絡電話,請家屬和受刑人若遇有事故發
  生致無法按時返監時,應立即向本監報告。
2.提醒家屬和受刑人應備齊的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報案三聯單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