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 為完備家屬聯絡簿記載資訊,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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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二條規定,返家探視對象包括配偶、親屬或家屬,
爰酌作文字修正,以求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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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 1.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前,外役監應發給返家探視應
遵守事項及家屬聯絡簿供其持用。」
2.前條第 4 項規定:「前項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
形及到、離家時間。」
3.敦促受刑人返監時務必攜回家屬填寫和簽章完畢之家屬同意書,供本監查察其在外
生活情形及家屬是否有欲聯絡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