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4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為完備家屬聯絡簿記載資訊,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二條規定,返家探視對象包括配偶、親屬或家屬,
    爰酌作文字修正,以求完備。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1.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前,外役監應發給返家探視應
  遵守事項及家屬聯絡簿供其持用。」
2.前條第 4  項規定:「前項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
  形及到、離家時間。」
3.敦促受刑人返監時務必攜回家屬填寫和簽章完畢之家屬同意書,供本監查察其在外
  生活情形及家屬是否有欲聯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