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 點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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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 一、為期本點層次分明,簡潔易懂,爰酌作文字修正,依序逐項明定款次,並依實務
管理所需,增列第七款規定,以資明辨及遵守。
二、現行本點後段關於受刑人返監後接受酒測與返家探視期間應遵守事項之性質有別
,爰移列另行增加第七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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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 1.受刑人雖返家探視,仍屬服刑期間,與在監服刑時同為受刑人之身分不變,故在監
應遵守的規定,及應保持善良的品行,於返家時仍不例外,亦應予遵守。
2.在監服刑嚴禁賭博、吸毒、喝酒、私結黨羽等惡行,更不可因返家探視即放肆為之
,亦不得在外遊蕩、涉足不正當場所、與幫派和惡友來往,應注意遠離高犯罪風險
之處所和人等,努力保持得來不易的矯正成效。
3.返家探視期間嚴禁喝酒,更嚴禁酒後駕車,返監報到時即應實施酒測,依「道路交
通管理條例」第 114 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即屬超標,依
規定辦理違規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