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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1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為強化返家探視受刑人之動態掌控,增加返家探視受刑人向警察機關報到頻率,爰修
訂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每日均須至返家探視地點當地警察派出所(分駐所)報到,
並於返家探視證明書登載相關紀錄。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因應本監中央台聯絡電話變更,受刑人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明列更新之電話號碼,為因
應電話號碼可能彈性更動,爰刪除本點內之電話號碼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1.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獲
  准返監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2.依前條第 5  項規定:「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
  報時間。」
3.依外役監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
  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罪論。」
4.附上本監電話促使受刑人或經家屬提醒後,務必速回報其行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