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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2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1.本點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2.為考量現行規定部分內容似有逾越法規命令之虞,且與「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
  法」重複規定,爰予以刪除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旨在明訂受刑人申請之資格及與受刑人同住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