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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7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通訊投標之未得標之投標人或代理人於開標時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不在場, 保證金應由本分署通知領回,或依其申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投標人本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