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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6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為使語意明確,舊條文第六點第二項「現場投標日、時」修正為「開標日、時」。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一、通訊投標為求周延,並避免弊端,參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
    十七點第四款規定,應由執行人員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領取投標信函
    ,並製作紀錄,以昭公信。
二、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所定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由上開人員共同取標,並
    將取得之投標信函於開標前投入投標箱,以符合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