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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5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通訊投標之開標方式以及明定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開標時,如不在場,則喪
失補正、增價之權利,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