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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附件二修正理由】
一、刪除本投標書背面投標注意事項第一點但書中「第十四點」之文字。
二、修正本投標書背面投標注意事項第一點但書中「第六點」為「第六款」、「第二
    十至二十二點情形」修正為「第二十至二十二款情形」。
三、修正本投標書背面投標注意事項第四點文字說明,以利實務作業。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一、規定通訊投標之方式。
二、為能識別通訊投標信函內之投標書,俾利於開標前投入投標箱,投標人應於信封
    依一定格式為相關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