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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同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說明。
《附件一修正說明》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附表規定(以下簡稱旨揭規定),原「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
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
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自旨揭規定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
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
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其
檢察分署」。爰修正本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附表名稱。
《附件二修正說明》
同上開修正說明。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修正意見修正辦理,後續之附件編號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