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修正說明》 同上開修正說明。
一、本項增加一字「單」,並刪除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茲因民眾辦理檔案應 用申請作業及取件簽收時,皆已完身分確認,有關民眾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期間,仍需由本署保管身分證明文件,至閱覽完畢檔案後始得交還一節,恐不符 比例原則且易造成民眾之疑慮。 二、原附件五改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