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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6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本所位處偏遠,收容人大多設籍北部或西部地區,為使讓家屬及早確定同住日期,俾
利安排交通事宜,將通知時程由一週提早至二週,另為免影響其他受刑人及家屬之權
益,掌握活動規劃期程,明定受刑人眷屬取消通知之義務。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旨在規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