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位處偏遠,收容人大多設籍北部或西部地區,為使讓家屬及早確定同住日期,俾 利安排交通事宜,將通知時程由一週提早至二週,另為免影響其他受刑人及家屬之權 益,掌握活動規劃期程,明定受刑人眷屬取消通知之義務。
旨在規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