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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名
稱。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一、規範申請應用檔案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採事前審核制。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