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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一、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訂定申請人或其代
    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作業期程與程序規定。
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署人員時,本署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