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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為使檔案應用更符合實際運作並明確責任歸屬,爰增加「經承辦人查核無誤後」文字
,以臻完備。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一、訂定申請人至本監應用檔案應攜帶之文件。
二、請申請人於收到申請應用之檔案並確認無誤後,於附件三之「檔案應用簽收單」
    簽名,以避免檔案發生缺漏頁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