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 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檔
案內容如有依法限制應用之事項,採分離處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為期明確,爰
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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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 一、訂定提供應用檔案之型態,如申請人所申請應用之檔案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採取
「分離原則」,僅就未限制應用之部分提供之。
二、為妥善保護檔案原件及延長檔案再利用之壽命,爰於本點明定,檔案之開放應用
,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書載明事由,本監審酌檔案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
案原件之決定。
三、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