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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