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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依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訂定「檔案」之定義,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一、訂定申請應用檔案採事前審核制,以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