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一、新增「(附件三)」文字。
二、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監人員時,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爰增加「一聯交檔
    案管理單位存查」文字。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一、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訂定申請人檔案應
    用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程序規定。
二、申請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監人員時,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