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 一、新增「(附件三)」文字。
二、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監人員時,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爰增加「一聯交檔
案管理單位存查」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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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 一、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訂定申請人檔案應
用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程序規定。
二、申請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監人員時,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