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明定相關陳情回復應予具名或載明聯絡方式,俾利陳情人後續聯絡或陳情疏 處人員予以詳細說明。 二、另依法務部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法綜字第一零五零一零二五九八零號號函意旨 ,陳情案件若遇有特殊情事,得依案件情節認定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