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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人民陳情事項事項,如涉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
目的,本署不予說明或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