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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0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1.相關陳情案件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範,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
  登記,以利查考。
2.如匿名檢舉所附事證明確,本署得逕為調查處理,以補行政督導之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