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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6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一、本點係參照審計部 104  年 6  月 15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4000954  號函建議,
    各機關本於權管業務,基於行政一體、行政監督及業務分工,就所屬機關權管業
    務中具有共通性業務參考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進行風險評估後,擇訂風
    險程度較高者,統一規劃建置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措施項目及作法。
二、舉例說明如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推動駕照考照流程行政透
    明措施,係將曲線進退、上下坡道等項目,透過路考考照監視設備搭接網際網路
    方式對外公開,強化外部監機制。考量路考考照是各監理站之共通性業務,且與
    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易受關注具較高之風險,既然對外公開路考網路即時監控系統
    有助於提升監理機關形象,該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措施宜由交通部或由公路總局統
    一規劃建置,就由該機關基於行政一體、行政監督及業務分工自行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