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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4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一、本點係說明各機關應結合政府內部控制制度風險評估作業,擇定辦理行政作業流
    程透明業務。
二、並例示重大性、專案性之預算執行、接受外界捐贈款項與具有申辦、補助性質之
    作業流程及欠缺監督而易產生弊端發生弊案之業務,各機關應擇定優先辦理。例
    如: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執行隔離檢疫措施因隔離場所籠位數量不足,檢疫
    作業須等待長達 4、5 個月,衍生申請人抱怨不滿,質疑機關黑箱作業,甚或透
    過民意代表關切等情事。該業務涉及民眾申辦性質之行政作業流程審查前之等待
    時間過長,經風險評估並考量機關人力、預算等因素後,擇定為優先辦理之項目
    ,以利解決外界質疑機關黑箱作業及避免向檢疫機關關說或行賄插隊使用等弊端
    ,遂推動輸入犬貓隔離籠位行政透明措施-隔離籠位使用狀況上網公開及申辦進
    度及審查狀況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