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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3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一、為回應審計部調查結果,針對各機關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之業務,並深化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應主動公開資訊之範疇,對於業務潛在及可能影響政府公
    信力之風險事項,要能確實檢視作業流程,辦理行政透明,故提供檢視標準。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能增進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除依政府資
    訊公開法或行政程序法等規定主動公開事項外,於第 2  款增列,於第 1  款規
    定外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法令、審查標(基)準、審核流程、審查進度與範例事項
    也可檢視有無公開。
三、並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之目標,本原則
    續就業務有關法令公開的執行程度、訊息完整與正確度、資訊可及性與可解讀性
    、資訊效益程度及若未公開會影響政府公信力等面向,以作為各機關自我檢視推
    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程度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