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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10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目前中央機關已推動政府內控制度,惟為擴展辦理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範圍,爰規範
其他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構),如其他四院、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構)、鄉鎮市公所均得準用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