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 一、鑒於我國已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為落實公約所揭示促進政府機關
透明與課責制度之目標,爰訂定本作業原則,以完備行政透明相關指導原則、衡
量標準、教育訓練等相關措施。
二、揭示本原則之適用機關範圍,比照行政院 104 年 7 月 7 日院授主綜規字第
1040600354 號函頒「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第 3 點規定,以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構)、學校為對象。
三、本點所稱機構,包括各機關設立之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
醫療機構等,與機關有隸屬關係,因屬政府設立,一併納入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