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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3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1.參「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之(2) 「國家機密:經
  原核定機密或其上級機關…」修正為「國家機密: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2.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依 1、(4) 規定辦理
  。」修正為「…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依第一目之(4)規定辦理。」
  。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項次編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修正。
1.第 3  章第 4  點依內容修正為標題為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
2.依文書管理手冊第 73 點修正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