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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2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項次編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1.款次變更。
2.參酌文書處理手冊及法務部公務機密維護應行注意事項,皆無「核定機密等級之同
  時,應一併核予其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之規定,爰刪除第 2  點第 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