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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5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三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承辦人員於辦稿時,應於稿面適當位置填列
分類號及保存年限;又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八章規定,編案作業(包括填列年
度號及案次號)應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據檔案內容為之,爰以修正,刪除「年度號、」
「、案次號」等內容。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為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落實
檔案管理制度之建制,爰依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