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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2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所訂「殘障」一詞,依身心障礙相關權益保護法規更改為「身心障礙」一詞。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二、明訂停車場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