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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刪除個人財務、車輛遺失會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列舉規定,改為概括規定。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十一、明訂停車場發生事故時之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