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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停車場管理要點 5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本點說明停放車輛,應停放於標示明確之停車格內;若車輛有隨意停放、妨礙停車、 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學校同意而停車者,本校得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請 交通管理單位吊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