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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停車場管理要點 2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本點說明依據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說明三,為
使員工停車徵收使用規費實務上利於執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得依下列原則,本於
權責予以減徵或免徵:
(1) 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達者。
(2) 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之考量。
(3) 機關學校就停車收費所負擔之行政成本高於停車費之收入者。
(4) 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位收費者。
(5) 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